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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一名送貨員因送貨關係,認識一名在百貨公司地下街任職的女店員。但送貨員卻在三年前,趁倉庫四下無人時,性侵女店員得逞。被��女店員怕影響工作隱忍未報案,隔年卻又再度受辱而崩潰。最高法院認定,送貨員犯後無悔意,依強制性交罪,判刑七年確定。
(潘千詩報導)
判決書指出,36歲的蘇姓男子於民國101年夏天,送貨到被害女子任職的餐飲店,見女子進倉庫點貨完畢,竟伸手拉抱女子性侵得逞,又於102年3月以相同方式,再次霸王硬上弓。被害女子兩度受辱,經店長協助報警、驗傷,才循線抓到蘇姓男子。
法院審理時,店長證稱,被害人曾告知被告是噁心的人,最好不要看到他等話,說這些話時身體在發抖,覺得她隱瞞一些事不敢講。但蘇姓男子卻否認性侵,辯稱與對方是兩情相悅,但法院佐以相關事證,不採信他的辯詞。歷審認為,蘇姓男子為逞一己性慾,利用送貨與被害人獨處機會,兩度以優勢體力強行性侵被害人,足見他恃強欺弱的心態,惡性重大,且犯後未坦承犯行,依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(圖片翻攝網路)
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性侵點貨女店員-送貨員判7年定讞-03194367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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